-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452号
- 【发布日期】2005-01-18
- 【生效日期】2005-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公告第452号
农业部公告第452号
为加强兽药生产管理,规范兽药生产活动,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就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需于2005年3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办理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手续。
鉴于《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与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序号为同一编号,因此逾期未换证的,不受理其新增产品批准文号的注册申请。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于2004年11月1日有效期满但尚未取得《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需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办理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
三、《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编制格式为:年号(4位数字)+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2位数字)+企业序号(3位数字)。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省 份 序 号
省份 |
序号 |
省份 |
序号 |
北京市 |
01 |
湖北省 |
17 |
天津市 |
02 |
湖南省 |
18 |
河北省 |
03 |
广东省 |
19 |
山西省 |
04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20 |
内蒙古自治区 |
05 |
海南省 |
21 |
辽宁省 |
06 |
四川省 |
22 |
吉林省 |
07 |
重庆市 |
23 |
黑龙江省 |
08 |
贵州省 |
24 |
上海市 |
09 |
云南省 |
25 |
江苏省 |
10 |
西藏自治区 |
26 |
浙江省 |
11 |
陕西省 |
27 |
安徽省 |
12 |
甘肃省 |
28 |
福建省 |
13 |
青海省 |
29 |
江西省 |
1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30 |
山东省 |
1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31 |
河南省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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