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辽宁省
- 【发布文号】辽政发(2005)7号
- 【发布日期】2005-03-22
- 【生效日期】2005-03-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辽宁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
(辽政发(2005)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是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可以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产业。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我省传统产业,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全省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先进装备制造能力和现代企业管理水平,实现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根本转变,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做强,产品做精,产业做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全省信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升改造传统产业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发展目标及重点发展的领域?
1?基本思路:坚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方针,以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决策为契机,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沈阳、大连为产业区域中心,以园区建设为重点,加快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加强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发挥信息产业在辽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我省信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2?发展目标?
经济总量:到2010年,全省信息产业实现销售收入1800亿元(不含通信运营业),年均增长19.2%;实现工业增加值510亿元,年均增长23.2%;实现出口创汇90亿美元,年均增长16.3%。?技术装备水平:到2010年全省信息产业综合技术水平达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国际水平,重点企业主要技术装备1/3达到世界同期水平,1/3重点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
3?重点发展的领域?
大力发展为我省装备制造业提供服务的信息产品,包括数控系统、嵌入式软件产品、汽车电子产品、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集成电路及相关产业。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发展基于全互联协议(IP)网络交换与控制体系基础上的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发光二极管(LED)芯片生产及封装和应用、医学影像设备和放射治疗系统;巩固东软集团防火墙系统的知名品牌地位。拉长延伸电子信息产品产业链,包括数字视听整机产品产业,重点发展数字电视、数字信息终端、数字化信息内容业;计算机外部设备产业,重点发展激光打印机及打印机暗盒、打印复印传真复合一体机、彩色液晶显示器等计算机外部设备;发展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整机及终端配套产业。?
二、积极筹措资金,支持信息产业发展?
4?支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市财政部门可比照安排部分专项资金,采取贴息或补助方式,扩大我省重点电子信息产品规模,提高水平;支持和鼓励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建设和对外招商,扩大电子信息产品的出口;支持具有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加速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
5?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省财政要安排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安排配套资金,通过采取贴息或补助方式,重点支持软件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鼓励软件企业加快应用软件开发并与传统产业的结合,支持软件人才的培养,鼓励软件企业招商引资、扩大出口。?
6?支持信息化发展。省财政要安排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各市财政部门也要安排配套资金,重点支持信息技术在装备制造业、石化、钢铁、汽车等重点产业的应用,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电子政务建设和农业信息化、百万民企上网工程的实施。?
7?支持信息产业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对信息产业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省发改委在申报国家支持项目时,要优先推荐;省经委在技改贴息项目中择优选择予以支持;省科技厅在科技攻关、产业化项目中予以优先安排。?
三、扩大信息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8?强化金融机构对IT企业的信贷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列入国家、省和市信息产业重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安排开发银行的软贷款、技援贷款要向信息产业倾斜;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IT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9?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向信息产业倾斜。积极探索政府、IT企业和社会资本三方共同创建风险投资基金的路子;建立省、市两级风险投资基金,完善担保体系,重点支持从事信息产业的民营企业自主创业。?
10?支持IT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专项债券或项目融资扩大发行渠道。对列入全国电子百强和软件百强的企业,省发改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和金融办等部门要优先考虑,重点扶持,积极向券商推荐,争取上市。?
四、支持信息产业基地发展?
11?支持国家在辽宁设立的软件出口基地、信息产品制造业基地和园区的发展。?
12?设立省级信息产业基地,由基地所在市政府根据申报条件进行申报,经省发改委、信息产业厅审核批准后,以省政府名义授牌。?
13?省、市政府要在“十一五”规划中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门用于信息产业基地(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每年从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专项资金和软件专项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支持省级信息产业基地发展。?
14?基地所在市应加大对基地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人才培养体系的投入,创造良好的环境。?
15?对基地内达到一定投资规模或研发、生产集成电路、通信等高端产品的企业新建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前提下优先保障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其他项目用地可视情况采取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标准可按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执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最长不超过5年。?
16?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创办具有技术特色的软件基地或软件创业中心。利用原划拨土地建设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
五、发展外向型信息产业?
17?充分发挥大连软件出口基地的龙头作用,利用我省人才、技术、区位优势,促进软件出口、壮大做强软件产业,使软件出口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新的增长点。?
18?加强信息产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通过高新技术的引进与开发,整合我省信息产业资源,扩大规模,构筑产业群,带动全省信息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升级。积极吸引外资参与现有IT企业的改组改造。重点针对港、台和日、韩及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跨国公司,规划一批对外商有吸引力的外资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19?海关、税务和外经贸部门要为软件企业出口提供良好的服务,对软件出口实行出口退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资金要优先支持软件企业发展,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20?办好 “中国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会”,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适时组织软件企业参加国内外博览会、投资贸易洽谈会和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促进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2?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对软件企业除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外,企业符合条件和手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5?被授权单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企业,可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
七、加强信息产业人才的培养与使用?
26?支持高等院校联合科研院所和企业创办各类信息技术学院和软件学院,加速复合型软件人才和实用型软件人才的培养。制定有利于培养实用型软件人才的招生政策,采取多种培养模式,培养复合型人才。?
27?加强教学基地建设和社会力量办学,鼓励在IT企业建立信息技术学院(软件学院)教学实习基地;积极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培训单位可根据培养成本和市场需求,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行合理收费。?
28?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对高水平软件研发设计人才、市场开拓人才和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实行按贡献进行利益分配的激励制度,采取年薪制、股权分配等方式吸引、留住人才。
八、创造宽松环境,拉动市场需求?
29?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推广应用的社会环境。加强政策法规、信用服务、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强化企业在电子商务投资中的主体地位。
30?鼓励采用本省软件产品和服务。将省内软件企业的优秀软件产品列入政府推荐采购目录;政府机构、通信运营商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和重点应用系统时,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内软件企业承担,优先选择本省软件产品和服务。?
31?各市可学习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对社保负担过重的软件企业,适当减轻缴费负担。
32?利用国债资金的项目,应有相应的信息技术应用投入。?
33?凡本意见中涉及的有关金融、财税、人才培养等扶持政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均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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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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