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2006]175号
- 【发布日期】2006-12-25
- 【生效日期】2006-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2006]17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2006]110号)安排,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组织开展了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档案工作检查。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抽调72人,组成20个检查组,于9月6日至12月15日开展了互检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检查重点检查了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的档案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对每个省局还抽查了1-2个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交换了意见。
从检查情况看,各省局都明确了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建立健全了各项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基本配备了计算机及其他档案管理设备,75%的机构实现了档案集中统一管理,90%的机构配备了档案专用库房,并配备了至少一名专职档案管理人员,50%的机构较好地履行了对分局档案业务的监督、指导职责。在现代化管理方面,80%的机构配置了档案信息管理软件并不同程度地得到运用,特别是江苏省局,已开始了电子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
此次检查结果表明,各省局基本理顺了档案管理体制,档案意识逐步增强,档案工作稳步发展。同时,也发现部分机构档案库房紧张、档案未能集中统一管理、整理质量不够规范、现代化管理程度尚需提高、编研工作还需加强等问题。各省局要对照检查组意见,认真整改,明年上半年安全监管总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此次检查效果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服务,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集中统一管理档案,是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利于档案利用,有利于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此次检查中没有实现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机构,要找出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尽快整改。
二、进一步加强档案业务规范化建设
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提高案卷整理质量,建立完善的档案检索工具,规范档案利用登记制度、统计年报制度,保证档案业务的标准化建设。
三、努力提高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等一系列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档案的价值体现。有效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加大编研力度,提高编研成果的广度和深度,满足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四、积极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
很多省局都配备了档案专用计算机及档案管理软件,但还需加快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提高使用率,逐渐从手工检索过渡到完全实现计算机检索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钻研专业知识,提高现代化管理技能,加快本机关档案工作现代化建设进程。
五、切实履行对监察分局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
省局是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是安全监管总局开展行业档案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托。切实履行对各监察分局的监督指导职责,对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省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对所属分局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更好地为煤矿安全监察服务。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