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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完成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 【发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武政办〔2009〕32号
  • 【发布日期】2009-02-23
  • 【生效日期】2009-0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武汉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完成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完成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武政办〔2009〕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8年,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6号)精神,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大力整治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较好地完成了社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任务,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鼓舞斗志,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江岸区人民政府等20个完成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先进单位、江汉区人民政府等20个完成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达标单位和陈光勇等56名完成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先进工作者予以通报表彰(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力争取得更大的成绩;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各项消防工作,全面完成2009年度社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任务,为建设“平安武汉”、“和谐武汉”,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我市在我国中部地区率先崛起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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