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政发〔2005〕84号
- 【发布日期】2005-09-26
- 【生效日期】2005-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江苏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5〕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省畜牧生产实际及兽医管理体制现状,现就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一)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畜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法律不完善、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推进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提高动物疫病预防和应急控制能力的迫切需要,是科学防疫、依法治疫的必然选择。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调整机构设置,转变工作职能,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统一、高效、规范的兽医管理体制,以适应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要求。
二、明确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二)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省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三)加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各地要根据兽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养殖业发展水平、动物产品生产消费情况,特别是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兽医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本地区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市、县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可参考省级兽医管理机构设置模式,也可在不突破现有机构数额的前提下,按照机构“撤一建一”的原则设置,并按程序报批。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加强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逐步推进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
(四)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整合归并现有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监察职能,省、市、县三级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技术仲裁及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实施等行政执法工作。
(五)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加强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设立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动物疫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作为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省级在现有相关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县在现有畜牧兽医站增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
(六)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的实际,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新设定的畜牧兽医站所需编制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测算,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编制中划转,所需人员通过统一招考,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中择优录用。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剥离,逐步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领办、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在加强基层防疫体系改革的同时,要创新防疫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认证,对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聘用为村级兽医防疫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主要从事具体的免疫预防工作。
(七)加强渔业疫病防治能力建设。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八)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和动物防疫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强制免疫用疫苗、疫苗冷藏运输、免疫标识制定、动物扑杀、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政府拿钱买服务”的原则,地方财政要将口蹄疫和禽流感的免疫注射劳务费纳入预算,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落到实处。
(九)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设施,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年度计划,确保全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按期完成,发挥效益。
五、加强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多部门配合。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市实施方案报省农林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各级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各级农业部门,认真制定和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全省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原则上要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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