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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
  • 【发布单位】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教发[2008]26号
  • 【发布日期】2008-10-24
  • 【生效日期】2008-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

(教发[200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建设厅(建委)、发改委(计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建委、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建设局、发改委,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有力、有序、有效地推动汶川地震灾后学校重建,把学校建设成为最安全、最牢固、最让群众放心的建筑,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进程,研究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的规划、建设,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转发所属各级教育、建设、发改部门,督促执行。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在教育部官方网站http://www.moe.edu.cn下载。

特此通知。

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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