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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办函[2005]94号
  • 【发布日期】2005-04-05
  • 【生效日期】2005-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函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函

(署办函[2005]94号)




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昆明机场海关使用A4空白打印纸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情况,经了解,该关做法是从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企业和现场操作上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并与云南省国税局研究确定的。但由于签发的证明联办理退税超出了云南省的范围,影响了一些企业及时退税。

对以上情况,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主要是为满足企业自行打印纸质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需要。鉴于目前我署已有统一印制的报关单证明联,为保证国税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业务及企业及时办理退税和外汇核销,我署已通知该关暂停使用A4纸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为减轻企业重新申请签发证明联的负担和缩短企业办理退税的时间,对昆明机场海关于2004年5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不再重新签发。请通知各地退税部门,上述期间内签发的A4纸质证明联数据经与电子数据验核一致即可认定昆明机场海关签发。

特此致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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