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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给予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办〔2008〕52号
  • 【发布日期】2008-03-21
  • 【生效日期】2008-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给予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给予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通知

(国核安办〔2008〕52号)




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核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中存在违反许可证条件的情况,具体问题如下:

一、你公司分别于2006年7月24日和2007年2月9日与岭澳二期项目和秦山二期扩建项目业主签定了核级阀门的设计和制造合同。在设计和制造活动开始前,你公司没有按照我局报告制度的要求提交设计制造活动准备情况报告。

二、你公司的制造许可证范围中射线检验属于外协项目。目前,你公司仍不具备射线检验能力,但在核级阀门制造中,你公司使用外借γ源由本公司持证人员在本公司进行射线检验。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经研究,决定给予你公司通报批评并提出如下核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二、持证期间严格遵守申领许可证时的全部承诺和许可证条件,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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