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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有关人员廉政守则(八不准)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994号
  • 【发布日期】2009-09-25
  • 【生效日期】2009-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有关人员廉政守则(八不准)

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有关人员廉政守则(八不准)

(环办函〔200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参加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省级环保部门的人员必须严格廉洁自律,自觉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准在招投标、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不准向企业和相关人员泄露尚未公开的项目信息;

三、不准接受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不准索取收受企业和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不准向企业和相关人员提出任何与项目无关的要求;

七、不准在非办公时间和非办公场所单独会见相关企业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待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

八、不准在招投标和评审中进行干扰正常工作的活动。

参与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廉政守则,如有违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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