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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中国大豆产业协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农办农[2006]89号
  • 【发布日期】2006-12-20
  • 【生效日期】2006-1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中国大豆产业协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中国大豆产业协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的通知

(农办农[200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经)厅(委、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于2006年10月8日批复中国大豆产业协会筹备成立,中国大豆产业协会是由中国境内从事大豆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推广以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具备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接受农业部和民政部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中国大豆产业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大豆种植者及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服务、自律、维权的作用,以推动中国大豆产业的发展为宗旨。

为了积极有序地做好中国大豆产业协会的筹备工作,请各省(区)按照上述精神,协助推荐中国大豆产业协会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凡在境内从事大豆种植、科研、加工、贸易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推荐对象。推荐中应遵守入会自愿的原则,征求被推荐单位的意见。理事单位在会员单位中推荐,常务理事单位在理事单位中推荐。各地应尽可能多地推荐大豆生产农场、大豆合作社、专业村及与大豆生产有关的科研、加工、贸易、企事业单位作为会员。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山东、安徽、江苏、黑龙江农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主产区,推荐的理事单位不少于10个,常务理事单位不少于3个。在其他非主产省区,推荐的理事单位不少于3个,常务理事单位不少于1个。对于拟向中国大豆产业协会推荐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要分别填写推荐表,加盖公章后于2007年1月15日前邮寄到中国大豆产业协会筹备组。

联系人:卢林纲、李建兵、侯振宇、霍美丽

电话:(010)65521340、65520093、65520119(传真)

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3号

邮编:100020

附件:1.中国大豆产业协会会员单位推荐表

2.中国大豆产业协会理事单位推荐表

3.中国大豆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推荐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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