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42号
  • 【发布日期】2005-05-10
  • 【生效日期】2005-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是最早设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省份之一。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成为我省利用外资、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重要基地,为广东扩大开放、实施“外向带动”战略、实现外源型经济与内源型经济的协调发展作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省人民政府要求有关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重要意义,紧紧抓住当前国际产业和国际资本加速向中国转移的难得机遇,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千方百计扩大吸收外资,切实提高吸收外资质量,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不断提高发展水平。同时,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土地的利用和规范管理,坚持集约,高效开展利用土地;切实加强对其他各类经济功能区的指导,促进各类经济功能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上新水平,更好地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为广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