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建市监函[2003]4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纲内容调整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10月29~31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在厦门组织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各考试大纲的主编以及各专业推荐的专家共35人参加了会议。人事部考试中心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参加会议。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实行主编负责制
主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制与修改,并负责考试大纲的总撰和保密工作。
修改后的综合考试大纲仅供各专业考试大纲的主编查阅。
二、处理好几种关系
(一)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的关系
综合考试大纲侧重综合知识和通用理论掌握;专业考试大纲侧重具有特点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测试。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的内容不得重复。
(二)技术与管理的关系
建造师是工程项目高级管理人才,需要具备善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的综合素质。因此,各专业考试大纲中技术部分所占比例按照建市监函[2003]25号文的要求进行调整。
(三)“条”与“目”的关系
考试大纲中的“条”反映的是具体“知识点”;“目”反映的是“知识能力结构”,是知识点的集合。“条”的内容不能过多,不能成为“知识线”或“知识面”,所表述的内容要细化、具体、明确、准确。
(四)大纲与指导书的关系
考试大纲是考试出题的依据,也是考生复习范围和复习内容的依据;考试指导书是对考试大纲中知识点的解释,是对问题的回答,解释必须具体,便于考生复习。
三、考试大纲的修改要求
(一)做到“四个统一”
考试大纲修改要结合本次会议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要求如下:名称统一,即:《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综合)》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专业)》;编码统一,即:按照建市监函[2003]22号文的规定执行;内容编写的原则统一:有关章节设置、比例设置、表述方式等体例统一。
各专业应当确定一名业务熟悉、文字能力强的统稿人,对考试大纲进行全面整合。
(二)对“××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的要求
专业考试大纲中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实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项目管理专业知识”,第二部分“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一部分应重点写专业特点突出的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知识,应避免与综合考试大纲中有关内容重复。
第二部分应结合专业特点,重点就施工组织设计、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等七个部分内容进行表述,并细化到知识点。在编写本部分考试指导书时,各专业依其自身特点,可编写有关具有解释性的案例内容。
(三)需要调整的内容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规范规定”、“常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处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作要求”编写入专业考试大纲。
“建设工程项目费用的内容和编制方法”、“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应编写入综合考试大纲。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和内容”应编写入综合考试大纲。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等专业也可将有其特点的相关内容编写入各自的专业考试大纲,但不得与综合考试大纲冲突。
凡编写入综合考试大纲的内容,原则上不得在专业考试大纲中出现,特殊情况必须出现时,应重点突出其专业特点,而且应是对综合考试大纲相应内容的深化,不得与综合考试大纲重复。
(四)法规的表述与内容的增加
法律、法规及标准与规范应按其知识内容进行表述,原则上采取“一目一法”的方式,并应将最为主要的内容作为知识点。
例如:
目:掌握《建筑法》建筑许可的有关规定
条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条2:建筑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条3: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条件
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条款应在考试指导书中列明。
综合考试大纲中增加《消防法》的有关知识内容。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各考试大纲编制单位要按照本次会议确定的原则和具体要求,并结合专家提出的建议,抓紧进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修改工作,并请于2003年11月底前报建设部。为便于与各专业考试大纲进行协调,综合考试大纲的修改工作应抓紧提前完成。二级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的编制工作要同步跟进,抓紧完成。
各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工作,确保考试大纲的质量,使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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