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3〕31号
- 【发布日期】2003-07-11
- 【生效日期】2003-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通怡园路及周边地区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通怡园路及周边地区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哈政综〔2003〕31号)
道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加快松北新区城市化进程,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打通怡园路及周边地区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就涉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
自怡园路西端与202国道交口处向西延伸至江湾分区规划江湾大道,沿规划道路中心线向北侧延40米、向南延到老前进堤。
二、房屋认定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一)房屋认定标准
1.对经批准建设、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照或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照的,予以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证照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照上已标明的,以标明的面积为准;未标明的,需进行实际测量,测量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以实际测量值为准,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认定。
2. 对经批准建设、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照,但符合提前搬迁奖励条件的,按合法房屋认定,以一处宅基地为一户,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认定。
3. 对未经批准建设或虽经批准但超出产权证照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照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部分,不予补偿。
4. 对房屋附属的仓房、库房、菜窑、围墙、厕所、禽舍及自打水井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
5. 对个人院内种植的树木,严禁砍伐,拆迁时,按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二)补偿安置政策
1.对认定合法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房产评估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等级、成新等因素,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2.对具有拆迁范围内正式户口的被拆迁人要求购房安置的,在拆迁补偿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内,可享受优惠价格,超出部分,需按市场价格购买。
3.对需拆迁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可由道外区政府、松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进入工业园区安置。对其因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人均工资标准,在临迁期限内给予补助,最长补助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进户时一次结清。
4. 对住宅房屋的搬家补助费,按认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对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补助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5.对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
(一)对购买新房的楼层(不含一层)、位置、朝向,按搬迁验收和缴纳购房款时间顺序,综合排列名次,实行公开自选房号。
(二)对购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可按其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临迁安置补助费。
(三)对购房安置的被拆迁人,由道外区政府、松北新区管委会负责与有关部门沟通,给予户籍、医保、养老保险、低保、房屋产权等方面的照顾。
(四)对拆迁范围内实行货币补偿但未按规定购房安置的村民,以一处宅基地为一户,在规定的正常补偿标准基础上,再给予35000元宅基地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处,村里不再批宅基地盖房。
(五)对被拆迁人家庭饲养的牲畜,需自行处理,不予补偿。自行处理确有困难的,可由道外区政府、松北新区管委会负责,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及宅基地标准为其选择安置地点移地迁建,但对异地迁建的村民,不予拆迁货币补偿。
(六)对被拆迁人拥有的电话和有线电视,分别按每户80元和48元的标准给予有线电视迁移费和电话迁移费补助。
二OO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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