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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政法〔2006〕268号
  • 【发布日期】2006-12-25
  • 【生效日期】2006-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政法〔2006〕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6年12月2-3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国务院领导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总结交流了《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情况,分析了新形势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措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促进依法治安,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安全生产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随着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措施的逐步落实和监管执法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许多矛盾以行政复议的形式反映出来,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行政复议是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制度,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的法定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重要保证。行政复议是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请求,由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种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特别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提高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执行力。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运用行政复议制度处理好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是衡量行政能力和自身建设水平的重要尺度。通过行使行政复议制度赋予的层级监督权,上级政府和部门可以直接纠正下级政府和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特别是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保证政策法规的统一,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新形势的迫切要求,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安全发展的大局中来思考、来开展、来推进,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服从服务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提高对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围绕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监督执法的重点,高度重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要围绕安全生产工作中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要建立畅通的行政复议渠道,认真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要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要加强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总体水平。要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把行政复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推进。要建立健全各级行政复议责任制,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体系。要建立行政复议局长负责制,具有行政复议受理职权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和相关内设机构也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责任制,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二)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凡是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都要依法受理,不得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也要认真说明情况并为当事人指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简单从事、一推了之。

(三)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化解纷争。要坚持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促稳定的法治理念,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努力把握好保护当事人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调查取证,提高办案质量,使每一件行政复议裁决都能够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不留“后遗症”。

(四)加大指导监督力度,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开展。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仅要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谋划部署,更要加强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要通过建章立制、请示答复、交流经验、信息沟通、工作检查、要案监督等方式,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总局将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修订《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各省局)要组织制定行政复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规则和考核办法,做到行政复议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守。

(五)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机构中来,承办案件的行政复议人员应与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省局应有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配备行政复议人员1―3人。市级安全监管局应当明确承办行政复议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1人。要重视行政复议人员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

三、组织行政复议工作检查,处理好行政复议案件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从现在起到2007年春节前后要组织一次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应诉的工作检查。各省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检查工作方案和实施措施,组织一次行政复议工作检查,于2007年2月10日前向安全监管总局写出书面报告。

(一)检查方式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各省局要组织有关市、县安全监管局和地区煤矿安监分局进行自查或者互检。重点检查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的发证和关停工作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情况。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重点省区的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检查内容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主。省局要对本地区已经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典型案例以及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行政诉求和突出矛盾要及时进行剖析,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积极主动的对策和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依之于法,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以化解纷争,防止和减少行政争议。

(三)及时提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措施和建议,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分析原因,提出整改的措施和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监督执法人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责任考核体系,快速高效、简易便民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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