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辽宁省
-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5〕37号
- 【发布日期】2005-05-16
- 【生效日期】2005-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辽宁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事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省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部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偏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实施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构建和谐辽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切实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各司其职
各市政府负责组织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分离过程中涉及教师待遇问题有关认定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国有企业是否已关闭破产、已转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身份的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收入水平、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统筹外项目的认定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退休教师应享受地方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标准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当地国有企业支付能力和盈亏状况的认定工作。?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范围、待遇标准及发放
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应分离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地方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所任教的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师;在职教师是指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
当地政府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和退休金标准,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60号),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发〔2004〕14号)规定的确保发放的标准认定。?
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按月支付给地方政府指定机构,由指定机构按月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企业按月予以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地方国有企业,其中省属国有企业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市及市以下国有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金由当地政府指定机构按月拨付。中央困难亏损企业,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今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执行国家、省及当地政府出台的调资政策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退休教师一并执行,并按上述有关规定计发。?
四、已关闭破产企业和已转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的解决原则?
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属于中央下放煤炭、有色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和破产过程中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其他破产企业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和破产过程中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金由当地政府指定机构按月拨付。?
各地国有企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转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转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金由当地政府指定机构按月拨付。?
五、今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教师待遇的解决原则?
2004年1月1日以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在职人员的移交,先由地方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核编标准核定人员编制,再按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移交。移交后,在职人员工资标准、退休教师退休金标准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地方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政府管理后,省级财政对分离任务重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六、明确工作主体,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政府和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企业要切实履行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的主体责任,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本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各市政府要加强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本地企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按标准落实企业教师待遇。?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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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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