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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继续使用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5〕54号
  • 【发布日期】2005-05-16
  • 【生效日期】2005-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继续使用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继续使用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批复

(国核安发〔2005〕54号)




上海第一机床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制造资格许可证继续使用的申请报告》(沪一机司字(2005)第03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我局同意你公司继续使用原上海第一机床厂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发证字Z(00)01号)和上海先锋电机厂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发证字Z(00)05号),两个资格许可证使用期限至有效期满。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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