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48号
  • 【发布日期】2005-05-20
  • 【生效日期】2005-05-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粤府办〔2005〕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还出现蔓延势头,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打击商业欺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层层落实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推进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努力构建和谐广东。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通过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蔓延的势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规章制度和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整规办)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协调和督查;省经贸、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作为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省发展改革、信息产业、科技、公安、监察、劳动保障、建设、外经贸、人口计生、税务、广播电影电视、物价、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打击商业欺诈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打击商业欺诈工作。
四、分步实施,加强督查。我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5年5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动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于5月底前上报省整规办。
第二阶段(2005年6月―2006年5月)为组织实施和检查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整规办。省整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将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第三阶段(2006年6月)为总结阶段。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2006年6月10日以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省整规办,并由省整规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