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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
  • 【发布日期】2005-04-29
  • 【生效日期】2005-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

公布《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5月19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以及出口制成品准予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执行到2005年7月31日;自2005年8月1日起,其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均按一般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不填写加工贸易手册号,对2005年8月1日以前保税进口未核销的料件,加工复出口时将加工贸易手册号填写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内,凭以办理保税进口料件的核销手续;2005年5月19日后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按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内容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2601110000

未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2601120000

已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2601200000

焙烧黄铁矿

7201100000

非合金生铁 , 按重量计含磷量在 0.5% 及以下

7201200000

非合金生铁 , 按重量计含磷量在 0.5% 以上

7201500010

合金生铁

7201500090

镜铁

7204100000

铸铁废碎料

7204210000

不锈钢废碎料

72042900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7204300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7204410000

机械加工中产生的废料

7204490090

未列名钢铁废碎料

7204500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7205100000

生铁、镜铁及钢铁颗粒

7205210000

合金钢粉末

7205290000

生铁、镜铁及其他钢铁粉末

7206100000

铁锭及非合金钢锭

7206900000

其他初级形状的铁及非合金钢

7207110000

宽度小于厚度两倍的矩形截面钢坯

7207120000

其他矩形截面钢坯(正方形除外)

7207190000

按重量计其他含碳量小于 0.25% 的铁及非合金钢的半成品

7207200000

按重量计含碳量不小于 0.25% 的铁及非合金钢的半成品

7218100000

不锈钢锭及其他初级形状不锈钢产品

7224909000

其他合金钢坯

2530902000

稀土金属矿

2510101000

未碾磨磷灰石

2510109000

其他未碾磨天然磷酸钙

2510201000

已碾磨磷灰石

2510209000

其他已碾磨天然磷酸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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