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南省商务厅
- 【发布文号】湘商合作〔2008〕17号
- 【发布日期】2008-02-15
- 【生效日期】2008-0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的通知
(湘商合作〔2008〕17号)
各市(州)、县(区)商务局、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劳务培训基地、境外投资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管理,维护出国(境)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外派劳务纠纷,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经营秩序
(一)只有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才能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仅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不能超范围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其他任何单位禁止直接对外签约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二)要严格执行原外经贸部下发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文件,凡是对外劳务合作项目都要报省商务厅进行项目审查。省商务厅在审查劳务项目时对经营公司首次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或经营公司所签合同派出劳务人员数量较多、或是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等情况要重点把关,只有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出具了我驻当地使馆经商处征求意见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审批。
(三)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必须对外派市场和合作对象的资信进行认真考察,并按规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境外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境外工作待遇、休假、医疗以及意外事故保险、违约责任等项目内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在选择国内的合作伙伴时也要按规定进行严格的筛选,防范劳务风险;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代为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其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派遣所需劳务人员,不得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代为招收。
(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应加强出国(境)劳务人员出国前适应性培训,加强重合同、守信用的教育,增强劳务人员法律法规意识、吃苦耐劳的精神以及文明务工的修养。
二、整顿外派劳务培训基地,规范培训基地建设
(一)各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外派劳务的培训工作,严禁直接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二)各培训基地只能向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输送合格的劳务人员。具有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公司委托外派劳务培训基地代为招收劳务人员,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并向其出具《授权书》,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基地不得直接对外签约,也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其代为招收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由经营公司根据委托协议支付。
(三)“湖南省外派劳务培训基地”不是一级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禁止刻制“湖南省外派劳务培训基地”印章对外开展业务。
(四)凡有任何违规行为的外派劳务培训基地,一律不得申报省里的资金扶持,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摘牌处分。
三、积极宣传,加强培训,正面引导群众走出国门
(一)大力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宣传,为对外劳务合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级商务部门、外派劳务基地县、外派劳务培训基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宣传国家对外劳务合作有关政策,加大正面报道出国劳务人员成功典型事例和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让公民了解外派劳务合法途径和手续,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外遇到困难时采取及时与国内派出公司取得联系,由国(境)内派出公司依据外派合同与国(境)外雇主交涉,协商处理;情况紧急时可向我驻当地的大使馆联系得到保护等方法,而不是采取如闹事、上街游行等过激行为。
(二)加大对县区商务部门、外派劳务基地县、外派劳务培训基地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基层干部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水平,积极引导、组织劳务人员“走出去”。
(三)市(州)、县商务部门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都要制订处理劳务纠纷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防范劳务风险,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以改善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良好工作和舆论环境。一旦发生劳务纠纷,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凡由商务部赋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省内外企业派出的劳务发生了纠纷或意外事故,以派出公司处理为主,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政府配合;境外投资企业派出的劳务发生劳务纠纷或意外事故,以派出劳务的境外企业处理为主,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政府配合。
特此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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