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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86 号
  • 【发布日期】2009-04-02
  • 【生效日期】2009-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9〕8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各驻闽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台资企业是福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推动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其持续稳步发展,全面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信贷支持,拓展融资渠道

(一)增加信贷投入。积极提供符合台资企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支持,提高贷款比重,保持台资企业贷款增幅逐年增长。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台资小企业贷款,并享受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台资重大项目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积极帮助台资企业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业机构对台资企业专项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台资中小企业予以贷款延期支持。

(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资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商标专用权、股权、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和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三)加强闽台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发挥我省的台、外资金融机构在台湾岛内机构的作用,征集台资企业母公司或投资者在台湾的资信,为台资企业向大陆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发挥富邦银行参股厦门商业银行的优势,支持其提高对台资企业的授信额度。推动兴业银行等我省地方银行在台湾岛内设立分支机构,建立两地银行间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实现客户信息资源共享。

(四)支持上市融资。台资企业申请上市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台资企业通过大陆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对列入省、市规划并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台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五)推进股权投资。积极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省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我省的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筹措发展资金。对台资龙头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业务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六)密切政银企合作。完善政银企会商机制,及时有效对接台资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加强银行与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参与外部信用评级,促进银行与台资企业信息对接,提高台资企业的贷款获取能力。

二、加强政策扶持,促进转型升级

(七)支持自主创新。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家和我省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和“6・18”对接专项,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并参与我省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扶持台资企业开展专利申请和维护、保护和管理、实施与产业化等。对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优先列入省转型升级及内涵深化技改工程重点项目计划、创业投资引导计划、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专项计划。支持和辅导台资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及省级各类名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品牌农业企业等称号,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八)支持拓展市场。优先支持台资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和专业展会。对台资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对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给予融资总额3%的贴息。

(九)支持生产性企业向服务业转型。在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生产性台资企业可利用原工业厂房发展服务贸易类项目(不包括商业开发)。

(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台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结构调整、拓展市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发展服务贸易等,我省已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应予以倾斜扶持。

三、构建平台,促进台商科技产业园区发展

(十一)鼓励台商投资高科技产业园区。支持泉州惠安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福清洪宽台湾机电园、泉州霞美光伏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台商创业园、闽台科技合作示范基地(漳州漳浦、龙岩新罗)、台湾学者(泉州)创业园、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漳平永福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福建东山)水产品加工集散基地、宁德(霞浦)台湾水产品集散中心等台商科技产业园区加快发展。新增台商科技产业园区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商省台办、省科技厅等部门共同认定。

(十二)创新运作机制。台商科技产业园区由台商自行设立管理机构或开发公司,统一进行规划、公共服务和创新平台建设的,可申报工业园区或开发区产业创新等相关补助资金。

(十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供电、供水、供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发展与园区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创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园区基础配套设施的投入。

(十四)促进科技转化。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扶持产业发展。积极引导闽台产业对接高新技术项目进入园区,组织台商科技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级海峡西岸LED和光伏产业示范园区。台商科技产业园区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

四、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

(十六)加强投资促进。研究出台《福建省台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目录内各类项目享受国家和省的现行优惠政策;对台商来闽投资重大临港工业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一项一策”的原则,制定配套跟进政策。

(十七)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台湾经济类社团法人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企业;台资企业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在福建省内直接核准登记的,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拥有子公司3个以上;台资企业申请使用不体现行业特点或经营特征的企业名称,允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行业3个以上大类;台资企业申请冠或使用“福建”、“福建省”字词的名称,允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允许台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习惯使用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十八)简化登记手续。放宽对台资企业的前置审批要求,符合条件的,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凭其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境外第三地公司名义来闽投资的,允许凭其第三地公司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直接办理登记;允许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的台资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在同一县级辖区内分离的,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指导台资企业利用国家工商总局为我省专门开通的网上申报通道,申请使用含有“(中国)”字样等影响力较大的企业名称。

(十九)满足用地需求。对台商科技产业园区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台资项目,在用地指标上比照省重点项目办理。

(二十)提供人才支持。引进台湾人才,为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发挥我省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强闽台职业教育、闽台校企、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合作,加大台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引导省内普通高校、职业技术学院(校)针对台资企业布局和用人、用工要求,设立对口专业,培养台资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探索开展专业人才订单培养。

(二十一)完善劳动关系。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指导,满足台资企业用工。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服务,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十二)设立台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站。组织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等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为台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知识产权事务援助等“上门服务”。开辟“中国(福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台资企业维权援助绿色通道。

(二十三)建立辅导机制。成立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团,宣传各项惠台措施,指导台资企业用好用活优惠政策。适时邀请台湾工研院、生产力中心等权威机构与知名管理咨询公司来闽为台资企业进行技术和管理辅导。

(二十四)建立联系机制。完善各级领导与台资企业联系制度,健全台协会会长座谈会制度,定期走访台资企业,及时解决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二十五)做好台商权益保障工作。加大《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我省《实施细则》的执法检查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取消、停征、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一步减轻台资企业负担。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席会议机制,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

二○○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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