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7〕64号
- 【发布日期】2007-10-26
- 【生效日期】2007-10-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暂行办法
海南省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暂行办法
(琼府〔2007〕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是进一步深化我省中小学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市、县政府和教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各教学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根据各学校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保证提高教师岗位绩效津贴分配工作积极、稳妥、顺利地开展,确保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教育部门要建立并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以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核定岗位绩效津贴的主要依据,充分发挥岗位绩效津贴对中小学教师的激励作用。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中小学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省政府决定,统筹提高全省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水平。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及中小学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导向的原则。各学校提高岗位绩效津贴的总量,依据考核结果核定。教育部门要按照“分层要求、适当倾斜农村学校”的原则制定各中小学的公益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对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结果较好的中小学,适当增加提高岗位绩效津贴的总量;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结果较差的中小学,相应核减岗位绩效津贴总量。
(二)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学校对提高的岗位绩效津贴不实行统一标准发放。要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教职工的实际收入要能体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对学校贡献大小的情况;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特别是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同时注意防止差距过大。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列入财政预算拨款的义务教育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2006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调入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从调入的下月起执行;调离中小学的工作人员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三、提高岗位绩效津贴的标准及其资金来源
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在原有基础上月人均提高150元。所需资金除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由本级财政自行负担外,其他市、县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安排。
四、提高岗位绩效津贴总量核定办法
各市、县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市、县各学校编制数核定各中小学教师提高岗位绩效津贴总量。具体核定办法是:
各市、县中小学提高的岗位绩效津贴总量:以各市、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数乘以150元,再乘以12。
各中小学提高的岗位绩效津贴总量:以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乘以150元,再乘以12,然后乘以考核系数。
考核系数分三类:考核定为一等的系数为1?2;定为二等的系数为1;定为三等的系数为0?8。各中小学的考核等次每年确定一次,各市、县确定考核等次的综合系数原则上维持在1左右,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县教育部门负责制定。
五、程序和要求
(一)发放程序
1.各市、县教育、人事、财政部门制定提高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校内指导性分配方案,下发各中小学参照执行。
2.各中小学按照要求制定本校提高岗位绩效津贴的具体分配方案,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分配要求
1.各中小学制定本校提高岗位绩效津贴的具体分配方案时,可以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本校提高岗位绩效津贴总额内,结合本校实际,确定分配项目、标准,搞活分配。
2.提高岗位绩效津贴要坚持分配原则,体现中小学的工作特点,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
3.在分配项目的设计和分配标准的确定中,要考虑教师的工作量、教育教学成效等内容。核定工作量要综合考虑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职务、任职岗位(包括班主任、年级长、科组长等社会性工作)、上课时数、任教学科等情况;核定教育教学成效要综合考虑教师的工作业绩和平时岗位考核、学期(年度)岗位考核结果等情况。核定工作量提高的岗位绩效津贴可按月或季度发放;核定教育教学成效提高的岗位绩效津贴可按学期或学年发放。
六、配套措施
(一)省财政厅及时拨付各市、县提高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省财政负担部分;各市、县要将应补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安排。
(二)提高的岗位绩效津贴发放方式与基本工资一致,纳入市、县级财政统一发放。
(三)各市、县人事、财政、教育、编制部门和各中小学要做好提高岗位绩效津贴分配制度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之得到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提高教师岗位绩效津贴分配工作积极、稳妥、顺利地开展。
(四)各市、县人事、财政、教育、编制部门要协调配合,通力合作,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提高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分配工作,并加强对各学校实行提高岗位绩效津贴分配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力度,认真研究处理教师反映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 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提高的岗位绩效津贴是教师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各部门不得克扣挪用,各学校要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及时发放到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
(六)各市、县教育部门要建立并不断完善提高岗位绩效津贴的考核制度,为核定各中小学提高岗位绩效津贴总额提供依据。
(七) 各中小学要开展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提高岗位绩效津贴分配的依据。
省教育厅直属同类学校按本办法实行。
本办法与国家将出台的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如有不一致的,以国家绩效工资分配政策为准。2008年后我省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提高岗位绩效津贴的办法将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出台。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