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01
- 【生效日期】2005-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公通字[200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产品需求急剧增多,消防产业呈现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目前全行业已经拥有一万多家生产和服务型企业,生产近千个品种的消防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行业规模和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亚洲前列,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消防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消防产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调控措施不尽完善,产业经济结构不尽合理,也由于消防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经常备而不用,一般用户难以实施消费监督,致使一些地方消防产品市场秩序混乱,一些类别消防产品质量问题严重。一是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违法生产销售、持证造假、偷工减料、以假充真现象十分突出。据各地消防产品质量抽查,灭火器、防火门、防水涂料、消防应急灯具等产品的合格率不到50%;二是在消防工程招标过程中恶性竞争,一些经营厂商不顾质量低价竞销,将大量劣质消防产品投入工程建设,造成工程质量隐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据部分省市抽样调查,建筑消防设施类隐患在重大火灾隐患中的比例高达33 .8%,因产品质量导致建筑消防设施不能运行使用的比例占30%以上。
?消防产品是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的公共安全类产品,消防产品质量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一旦投入使用,将会对社会安全环境构成长期危害。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整顿消防产品市场秩序,是保护消防产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公共安全保障水平的一件大事,不容忽视。为此,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任务
?(一)整治目标。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阶段性目标是:通过集中整治,清除一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消除一批火灾隐患,查处一批不法厂商,帮助督促一批具有合法资格但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全社会的消防产品质量意识,使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泛滥现象得到明显遏制,净化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推动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重点。这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消防产品中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火灾报警产品、固定灭火系统产品、灭火器、防火门、防火涂料、消防应急灯具等品种;重点检查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大型公共场所及其在建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重点检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相对集中的生产、营销区域。
?(三)整治内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注意发现和严厉查处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严厉打击假冒或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地,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
?(四)整治措施。对检查发现的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要在判定质量、区分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执法分工和执法程序,予以严肃处理。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更换合格产品。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要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非法所得。对已获认证、型式认可企业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要依法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认证、型式认可证书,停用认证、型式认可标志。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情节严重的违法经营者,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屡禁不止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欺诈消费者的市场,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安装、使用、维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员,要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对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组织领导
?(一)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是由国家相关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的一次行政执法联合行动。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这次全国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并适时向社会发布专项整治行动情况。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执法部门紧密配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执法办公室,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因地制宜组织好本地区的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市(县、区)都要普遍组织开展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检查行动。要认真调查本地区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中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抽调工作力量,明确执法分工,有序开展检查,组织、协调和指导整治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这次整治工作中,主要打击假冒或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地,以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三)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注意遵循市场规律和行业特点,抽调和聘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精干得力的检查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查标准,掌握处罚原则,规定工作程序,制定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三、工作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从今年7月开始,至今年12月结束,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社会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之初,各地要向社会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明示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和处罚条款,督促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等受检各方自查自纠,主动事前整改。要充分宣传消防产品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作用,发动社会各界包括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对制假、售假、用假行为开展社会监督,形成整治消防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现场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人员要依照执法程序要求,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重点产品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产品质量可以现场判定的,要保留证据并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对于需要技术检验的,要按规定抽取样品,委托国家认可、指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对样品做出检验判定。
?(三)处罚整改。针对检查发现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和制假售假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调查,确认危害事实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法律文书,依法实施处罚和监督整改。
?(四)总结通报。集中整治之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通报整治成果,部署加强消防产品市场监管的后续工作措施。
?四、工作要求
?这次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面较广,任务量较大,政策性、技术性较强,必须周密组织,精心实施。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从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着跟,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努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
?(一)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在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查办案件务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到位。各地要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质量案件,都要一查到底,绝不能姑息迁就。要注意纠正以罚代惩、以罚代刑,杜绝随意执法和执法扰民。
?(二)以查处严重质量问题和故意制假行为为突破口,推动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要注意发现危害严重的制假售假线索,对大案要案实行层级督办,彻底查清违法犯罪事实,取得有效证据,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重大线索、挂牌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
?(三)治劣和扶优相结合,推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地在严厉打假的同时,要注意表彰鼓励重视消防安全,生产、销售、使用合格产品的企业和单位,提高法人、公众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贯彻扶优扶强原则,积极与名优企业联手打假,维护守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行业自律,单位自警,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促进消防产业健康发展。
?(四)重视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力度。要主动沟通和配合新闻媒体,对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公布消防产品质量抽查和执法检查信息,引导消费;曝光违法案件和查处结果,严明法制;宣传企业、行业的自律行为和维权活动,树立守法经营、诚实有信的企业典型。对涉及各方利益纠纷,社会影响较大的疑难案件,应适时组织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以达到执法公开、公正、透明的效果。
?(五)加强协作配合。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各部门要在联合执法,各司其职,综合执法,有分有合的原则下,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努力提高联合执法的整体效能。
?各地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的工作信息,统一由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阶段性工作情况分3次报送,即2005年8月底报送专项整治行动部署情况;10月底报送检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12月底报送整治工作总结。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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