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云南省
- 【发布文号】云环发[2005]374号
- 【发布日期】2005-06-13
- 【生效日期】2005-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云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云环发[2005]374号)
各州、市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委员会、经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监督局:
现将《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各地应按照《实施方案》的重点、范围、要求和措施,立即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不留死角。
三、根据国家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各地要对国家督办案件,省政府明令要求的限期全面达标企业和“四小”企业等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四、各级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要根据省环保局和省监察部门《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云环发[2005)283号),对各级各部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导致辖区内或相邻区域环境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的责任。
五、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鼓励公众监督,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云 南 省 监 察 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 南 省 司 法 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2004年开展的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了一批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查处了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取缔关闭了一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清理了一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有力地配合了国家宏观调控,促进了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但是,全省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地区污染反弹和违规建设的问题依然突出,企业违法排污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的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健康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清形势,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立足于“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新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环境中生产、生活”的目标,下大力气抓好这次环保专项行动。
二、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加强公众监督、企业自律,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解决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问题,维护群众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环保专项行动的整治目标是: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家六部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云南实际,今年我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和具体要求是:
(一)集中整治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对反映的玉溪市小冶炼污染整治问题、宜良东山片区污染扰民等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对峨山县甸中镇饮用水源和农灌水被污染问题、昆明兰龙潭片区石灰窑污染环境问题,所在地方政府应制定时间表,限期整改到位;属于“十五小”、“新五小”(小炼油、小玻璃、小水泥、小钢铁、小火电机组)的必须依法取缔关闭;经多次整治,反复出现反弹的,由上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立案查处;对于新出现连片污染反弹的,特别是省政府明令的“四小”(小炼铁、小黄磷、小炼焦、小炼锌)企业,分级立案,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本项工作主要由经委牵头,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坚决纠正各州(市)、县(区)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各州(市)、县(区)级政府应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大城市噪声和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冶金、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公安、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昆明自卫村水库、滇池罗家营、昭通大龙洞、文山县城二水厂、个旧白云水库、开远南洞、潞西勐板河水库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问题,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昆明市要重点做好松华坝、云龙水库的水源地保护工作。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各地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利、城建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污水排放情况的严格监督。对2004年查处的不正常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区别情况,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设施不运行,偷排污水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征收超标排污费;对建成后不正常运行的,应重点检查、督办,公开曝光,向社会公布名单。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城建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加强对重污染行业违法企业的有效监管。对2004年查处的重污染行业违法企业,要组织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炼焦、铁合金、铬盐等重污染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一律关停,并就地销毁生产设施;对未建污染治理设施的,一律停产治理;在违法排污问题的整改过程中,将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作为措施之一;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要按上限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本项工作主要由经委部门牵头,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梳理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逐一解决。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上访至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的督办案件,各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切实加以解决。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强重点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重点是九湖流域、7个重点城市、三峡库区上游、国道沿线和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对全省延期考核的44家重点考核企业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时限要求完成全面达标考核验收;保山市腾冲县腾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勐远水泥厂、德宏州潞西市芒市造纸厂等8家被责令停产治理企业,在未达到环保部门要求前,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加强对开远小龙潭电厂4#机组脱硫工程等酸控区规划项目进度的督促,保证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加大对文山南北河的治理力度,解决跨界污染问题。全省所有排污企业都要按规定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各级环保及相关部门都要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及时解缴排污费,不得截留、挪用。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配合。
(九)认真查处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各级监察、林业、公安、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对自然保护区内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涉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未按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对在自然保护区内乱砍滥伐、开山炸石取砂、滥捕乱猎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破坏资源的开发和建设活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省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机构和管护能力建设,实现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已下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矿山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矿山企业切实落实矿山环保、地质灾害预防和监测措施。对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环保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要停产限期整改;对不具备矿山开发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国土、林业、安监、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责任追究。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各级各部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导致辖区内或相邻区域环境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的责任(具体实施意见已下发)。本项工作主要由监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领导、完善措施
环保专项行动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努力工作,确保全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省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我省环保专项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全省环保专项行动。
(二)加强考核,强化责任。今年,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提出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制定环保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指标,进一步强化责任,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考核,并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完善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在2004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经济主管部门(发改委、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依法取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下级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涉及几个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
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要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要落实各自职责,将其纳入部门工作任务,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各部门遵照例会纪要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建设、公安、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
(四)挂牌督办,公开查处大要案。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督办国家挂牌督办案件和省政府明令要求的限期全面达标企业和“四小”企业的清理整顿,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州、市还应确定本地区2005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对2003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一律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并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不完成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五)纠正不正之风,加大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确定的将企业违法排污,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查处的要求,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公开处理责任人。
(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国家的要求印发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全省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制订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全民环保意识的增强;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七)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报送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通知》要求,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州、市每周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省每周要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向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同时按期上报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八)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要逐步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
五、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6月10日一6月20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于6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局)。
(二)自查摸底阶段(6月20日一7月15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7月15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15日一9月20日)
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20目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各地重点问题进行督查和暗查。
(四)总结考核阶段(9月20日一11月10日)
各州、市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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