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9〕20号
- 【发布日期】2009-04-08
- 【生效日期】2009-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9〕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八日
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的意见
省公安厅 省综治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司法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人口计生委
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省户籍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农民工在城市落户的门槛
(一)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实现城乡劳动力统筹结合起来,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为进城农民工在城镇入户提供便利,着力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凡在我省城市(含大、中、小城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指购买、自建住房,单位提供或租赁给本单位员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公有住房)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户口。
(二)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市、县(区)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
(三)对在我省就业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国家和省级授予劳动模范的农民工、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特殊贡献者,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其经常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进一步放宽各类人才户口迁移管理政策
(四)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管理限制。凡自愿来我省工作的各类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全部放开接纳,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落户,后找工作。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登记为常住户口;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常住集体户口(已为高校毕业生开展该项业务的教育部门所属就业指导中心可继续办理)。
(五)对高校毕业生户籍管理实行优惠政策。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落户、迁移的户籍管理政策,对到我省艰苦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艰苦地区;如以后因工作变动到其他地区的,其他地区应准予落户,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户口迁移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六)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被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可凭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参保证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才交流中心安置工作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相关规定办理集体户口。
三、认真落实户籍管理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
(七)办理以下12类户口申报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在办理过程中取消民警签字及审批、审核手续,由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一次性办结;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并列出补办清单,第二次办结。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除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立户;5.市内户口迁移(含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6.公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退役军人回原籍落户;8.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9.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的落户;10.小城镇户口;11.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12.《船舶户牌》、《船舶户口簿》、《船民证》等。
(八)居民身份证办结时间由原规定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
(九)取消办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前登报声明作废的做法。
(十)实行网络户口迁移。凡已建成网络版人口信息系统的城市,在同一城市及所属县内迁移户口的,实行网络办理,即在拟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一)补发户口迁移证件。对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需要补发的,经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
(十二)办理离婚户口分户、迁移手续。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子女归一方抚养而对方不愿出具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或迁移情况,并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十三)简化户口申办相关手续。取消公民在办理省内户口迁移过程中,要求迁出地出具户籍证明的规定。
(十四)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办结的户口登记,取消由社区民警签字的规定(确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除外)。
四、继续探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路子
(十五)彻底剥离依附在户籍管理上的各项管理职能。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计划生育、建设、民政等部门要加快改进管理手段,改变依附于公安户籍管理职能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做法,为户籍“一元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十六)积极深化暂住人口管理。凡涉及暂住人口服务与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共同努力,待条件成熟,适时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对办理居住证的公民,在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对符合落户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登记常住人口。
(十七)进入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省级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相关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放宽户籍政策,方便各类创新型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试验区内各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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