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2008〕76号
- 【发布日期】2008-10-10
- 【生效日期】2008-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等6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等6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环办〔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单位:
近期,我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存在不符合资质条件和违规开展业务等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等6家评价机构分别提出降低资质等级、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和通报批评的处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因在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现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要求,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703号)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予以降级,资质证书编号变更为国环评证乙字第2733号,并取消交通运输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同时,对登记在该院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张洪波(A27030010900)、钟艳玲(A27030090900)、邓民生(A27030100900)、胡小明(A27030130500)注销登记。请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于10日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寄)至我部,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手续。
二、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要求,对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27号)、江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302号)等两家评价机构予以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自2008年10月8日至2009年1月7日。整改期间,上述两家机构不得承担我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整改期满,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三、因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经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对河北师范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1209号)予以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自2008年10月8日至2009年1月7日,并取消轻工纺织化纤、冶金机电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整改期间,该校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整改期满,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同时,对登记在该校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彭林(B12090020300)注销登记,对拟登记在该校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翟兰英不予登记。请河北师范大学于10日内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手续。
四、因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对山东赛飞特安全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460号)和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3608号)等两家评价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一)2007年6月,山东赛飞特安全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中“非主持单位环评人员不得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规定,在参与其他评价机构编制的青岛永发重油加工有限公司重质渣油加工分离综合利用项目等多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由该公司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二)2007年5月,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院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中“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超越评价范围编制南郑县蒋家湾水电站工程等多项环境影响报告书。
上述两家机构应对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并于30日内向我部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五、各评价机构应以此为戒,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各项规定,努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业务水平,自觉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秩序。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亦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过程中,把好资质审查关,并进一步做好对评价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工作。
二○○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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