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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进一步开拓会展业市场的补充意见
  • 【发布单位】宁波市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9〕176号
  • 【发布日期】2009-07-23
  • 【生效日期】2009-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波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进一步开拓会展业市场的补充意见

关于进一步开拓会展业市场的补充意见

(甬政办发〔2009〕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开拓我市会展业市场,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4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展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67号)的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会展业在保增促调中重要作用

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是经贸、科技、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也是城市和企业对外宣传推介的有效窗口。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开拓会展业市场对保增促调扩消费更有着特殊的作用。国务院《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明确提出:促进会展业发展,带动相关的住宿、餐饮、交通、通信等消费。通过会展活动可以汇聚巨大的信息流、技术流、商品流和人才流,对于遏制经济下滑,拉动消费、扩大就业、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工贸结合,提升城市服务功能等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在当前需求下降、销售不畅、产能过剩、经济增长滞缓的形势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加快会展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作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力措施之一,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会展与安全责任的科学辩证关系。立足宁波港口、区位、开放和产业等优势,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大力开拓会展业市场,努力实现我市优秀品牌展会项目培育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宁波国际会展之都建设。

二、培育主体,进一步激发会展业发展活力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政策支持、完善服务等措施,着力培育会展主体,激发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我市会展业长远发展。从今年起3年内,对以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以下简称国展中心)为注册地新注册并新办单个展会或两个展会累计的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会展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资助30万元、400万元以上的资助4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资助50万元。上述资助资金在新办展会结束后予以一次性支付兑现。

三、立足长远,重点发展进出口贸易展会

对符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展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6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展会,继续按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资助。对未达到文件规定标准、但具有较强专业性和发展潜力的成长性展会,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对新办的境外参展企业展览面积达到展览总面积25%以上的环保设备、医疗器械、电子自动化生产装备等进口贸易展会,展览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按《通知》第五条分级资助标准的80%比例给予资助,展览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下的分别给予50~70万元资助。

(二)对国内省、市(地区)新举办或联办的展览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下,出口贸易企业参展面积达到展览总面积60%以上,境外专业客商人数符合国际指标的出口贸易展会分别给予30~50万元资助。

四、加强合作,努力办好国内城市互动展会

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建立国内城市互动办展的合作机制,推进城市间会展业互动合作发展。市县两级加强联合,按照注重实效的要求,搭建到相关城市办展的平台,积极组织本地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参展,走市县两级联手办展开拓国内市场之路。加强与中西部为重点的国内腹地城市合作,积极吸引相关城市来甬办展,对符合我市展会资助政策的按有关标准给予资助。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探索与国内重点中心城市和友好城市建立重要展会相互参展机制,帮助企业借助各类展会活动拓展国内市场。探索政府会展项目服务采购,对我市组织到内地城市举办的展会或其他省市委托我市举办的展会可通过面向市内会展企业招投标,由中标企业具体运作,促进我市会展主体培育和提升发展。

鼓励来甬参加临时展的企业入驻国展中心常年展或注册新设立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机构,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减免常年展摊位租金、商务用房租金和进出口业务购销合同的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

五、拓展市场,支持会议论坛产业发展

要结合休闲、旅游消费特点,与有关部门联手,积极引进和培育各类会议论坛,努力拓展会展业市场,形成商务会展、购物、旅游、休闲等消费的叠加效应,带动交通、餐饮、住宿和商业等消费。按照“突出重点、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在我市举办、未获得财政补助的符合工业倍增计划“5+5”产业、服务业“6+4”产业的国际性或国家级高层次商务类会议论坛,根据规模大小、举办层次和经济社会效应,经综合评估,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

六、强化功能,增强会展促消费效应

(一)密切供需,强化促进效应。引导会展活动组办单位,因地制宜,丰富创意,推出消费主题,通过扩大参与主体、范围、影响及活动内涵,放大办展、办会、办节效应。鼓励加大境内外招展招商力度,提升参展采购商层次,积极吸引跨国商业集团入场采购,扩大消费规模;通过展会平台,方便经销商与厂商零距离接触,促进买家和卖家现场互动、洽谈、签约,扩大内外贸易。

(二)完善服务,强化消费带动效应。引导会展活动组办单位完善配套服务,吸引更多的国内知名展览公司和会务公司,参与提供场馆布置、展台设计搭建、咨询分析和翻译、金融、法律及物流等相关服务,带动会展服务消费,提升会展服务水平。

(三)创新手段,强化消费扩展效应。鼓励探索利用网络展,将网络交易与展会现场实物交易相互补充,延伸展会覆盖领域和时效,扩展会展消费。

七、加强监管,切实改善会展市场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会展业市场监管,严把会展活动准入关,既要重视事前审核审批,更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项大型会展活动都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制订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属地政府审定。各大型会展场馆都要完善安检系统、消防监控系统、治安电子监控系统、卫生疾控系统、停车系统等配套设施,并认真落实措施,切实加强对进馆展览展示施工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督。严格执行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及时协调、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投诉事宜。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各类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交易环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安全消费。

八、优化服务,创造会展业发展有利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把发展会展业作为扩大内需、开拓市场的重要手段,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快扶持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会展项目,促进中小会展项目做大、做强、做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强化服务意识,在会展活动的审核审批、治安消防、卫生疾控和展会展品的出入境通关检验、道路运输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行业组织开展经验交流、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会展活动举办水平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为会展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本文件涉及的资(补)助经费纳入年度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展会资助资金申请程序与材料、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参照《通知》要求同步实施。

本文件由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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