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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08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08
  • 【发布日期】2005-07-29
  • 【生效日期】2005-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0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08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对有关企业(企业信息见附件)提出的山庄老酒、泊头鸭梨、平遥牛肉、鞍山南果梨、南汇水蜜桃、宝应荷藕、龙井茶、新昌花生、砀山酥梨、安溪铁观音、烟台葡萄酒、龙口粉丝、京山桥米、浏阳花炮、河源米粉、青川黑木耳、通江银耳、汉源花椒、平利绞股蓝、陕西苹果、宁夏枸杞等21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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