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共广州市委
- 【发布文号】穗字〔2005〕7号
- 【发布日期】2005-06-23
- 【生效日期】2005-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字〔2005〕7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05〕84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这次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越秀区、荔湾区、南沙区、萝岗区的机构规格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问题
(一)越秀区、荔湾区、南沙区和萝岗区规格为市正局级,区直属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街道办事处(镇)的规格为处级,其内设机构为科级。
(二)保留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委会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理顺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关系,在适当时候撤销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调整充实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党委、管委会的工作机构与萝岗区委、区政府功能相近或相同的工作部门、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的工作机构与南沙区委、区政府功能相近或相同的工作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两个开发区管委会的副主任配市正局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成员与区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国家批准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其性质不变,所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两个开发区因工作需要另行设立的工作机构,由两个开发区分别提出意见先报市编办核定。
二、关于越秀区、荔湾区、南沙区和萝岗区机构调整与设置的有关问题
(一)按照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越秀区、荔湾区、南沙区和萝岗区可在适当时候召开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区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依法产生新越秀区、新荔湾区、南沙区和萝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新越秀区、新荔湾区、南沙区和萝岗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生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三)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越秀区、荔湾区政协适当时候召开本届常务委员会会议,增选委员;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增补常委,决定主席会议组成人员的增加或变更;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委员会机构的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产生南沙区和萝岗区政协。
(四)越秀区、荔湾区、南沙区和萝岗区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领导班子成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其他 市副局级以上干部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决定,或经市委提名按法定程序办理和选举产生。区直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由各区新的区委重新任命或经新区委提名按法定程序办理和选举产生。
(五)越秀区、荔湾区、南沙区和萝岗区的机构编制,由市编委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核定或调整。各区要严格按照市批准的机构限额和核定的行政编制,设立机构和配备编制。要认真做好区内各机构的“三定”工作,明确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三、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过渡阶段有关工作的衔接问题
(一)市委决定成立越秀区、荔湾区、南沙区和萝岗区筹备组推进各区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筹备组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行政区划调整期间要切实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现东山区、芳村区区委常务委员会要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越秀区、荔湾区召开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区党的委员会为止。南沙区和萝岗区临时党委按照党章规定,主持经常工作,直到选举产生区党的委员会为止。
(二)越秀区、荔湾区在新的区一级国家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产生以前,现有的国家机构应当继续依法行使职权。在南沙区、萝岗区新的区一级国家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产生以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机构应当继续依法履行职责。
(三)在越秀区、荔湾区政协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之前,现越秀区、荔湾区、东山区、芳村区政协应当继续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越秀区、荔湾区政协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后,原东山区、芳村区政协撤销,同时分别与越秀区、荔湾区政协做好交接工作。
(四)对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的街镇及村(居)的交接工作,具备交接条件的,各筹备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密切配合,抓紧进行交接工作。自交接完成之日起,由接收一方对接收区域履行管理职责。
(五)越秀区、荔湾区、南沙区和萝岗区筹备组可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成立筹备组属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工作,调整工作完成后即予撤销。
四、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这次行政区划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所涉及的市、区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调整方案。方案形成后,按相应事权范围,遵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同级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越秀区、荔湾区、南沙区和萝岗区要在市人大、市政协的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政协章程,认真做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政协的选举产生和组建工作。
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要把区划调整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尽快制定出人员安排的有关政策措施。市编办要在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区划调整过程中涉及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等问题。市财政局与各有关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尽快研究制定有关财政管理体制和政策衔接、调整的方案。市民政局要发挥好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并协助落实有关行政区划勘界和调整区划的交接工作。其它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切实做好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监督本部门有关派出机构继续依法履行职责,同时,抓紧做好有关派出机构的撤并和调整工作,确保本部门的派出机构与调整后各区人民政府同时开始正式运作。
(三)在部分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必须依法依规办事,规范操作,严守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各级各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做好各项工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正确舆论政治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正确舆论导向作用,努力营造一种在平稳中调整、在调整中提升的思想舆论环境。要把行政区划调整与推进当前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真正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委反映。
中共广州市委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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