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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授予全国优秀长城保护员“文物保护特别奖”的决定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人发[2007]27号
  • 【发布日期】2007-05-28
  • 【生效日期】2007-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授予全国优秀长城保护员“文物保护特别奖”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授予全国优秀长城保护员“文物保护特别奖”的决定

(文物人发[20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长城是中华民族勤劳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是举世瞩目的文化遗产。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长城保护事业,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和投身长城保护工作。特别是一批长城保护员尽职尽责,任劳任怨,不计名利,无私奉献,为长城的保护管理,为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做出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激励全社会各界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关注和参与长城保护事业,国家文物局决定,授予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政府王长青等15名全国优秀长城保护员“文物保护特别奖”。希望受到表彰的长城保护员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立新功。

全国文物系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大力宣传学习优秀长城保护员的先进事迹,加大长城保护工作力度,为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国优秀长城保护员名单

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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