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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7号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7
  • 【发布日期】2006-07-21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7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7号

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轻型汽车产品(CNCA-01V-001:2006)




为促进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目标,引导公众树立健康、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通过认证认可工作促进和规范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轻型汽车产品》(编号: CNCA―01V―001:2006)(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同时为保证此项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拟批准具备条件的汽车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开展此项工作(具体条件见附件2),请具备条件并希望承担此项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于2006年8月1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1. 国家节能环保认证实施规则――轻型汽车产品
2.认证机构及检测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2:
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条例规定设立,承担过国家机动车产品自愿性认证工作,在机动车产品认证领域3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100份以上;

2.取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资格,并覆盖汽车节能环保项目的认证范围;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检测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1.获得国家计量认证;

2.取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资格,并覆盖汽车节能环保涉及的检测方面的国家标准;

3.具有机动车整车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4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机动车整车检测报告100份以上;

4.具有机动车产品自愿性认证检测工作经验,对外出具认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5.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6.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7.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8.拥有与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和相应的设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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