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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50号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50号
  • 【发布日期】2005-08-15
  • 【生效日期】2005-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5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50号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大电源结构调整力度,逐步关停能耗高、效率低、污染大的小火电机组(包括燃煤和燃油机组)。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及电力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地区和电力企业积极贯彻国家电力发展方针,在认真分析现役火电厂的基础上,研究并提出了2010年前第一批火电机组关停计划,现予公布( 具体项目详见附表),有关要求如下:

(一)对于实施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关停。

(二)对于实施关停的小火电机组,自规定关停之日起,电网企业不再收购其电力电量,燃料企业不为其提供燃料,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不为其提供贷款,土地将转为其它用途,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安排运力,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将用水指标转为它用。

(三)对于实施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得私自对外转供或解列运行,关停后要就地拆除报废,不得易地使用。

(四)关停小火电机组与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核准挂钩,凡不按关停要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不核准相关的扩建改造项目。

(五)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的精神以及上述要求,认真落实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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