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行〔2008〕176号
- 【发布日期】2008-09-26
- 【生效日期】2008-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17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产煤地区和煤矿企业不断加强顶板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国煤矿顶板事故总量逐年下降。但是,一些煤矿特别是小煤矿仍然存在采掘机械化程度低、支护方式落后、支护设计不合理、违章空顶作业等突出问题,顶板事故多发。为了有效控制煤矿顶板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煤矿企业要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以及矿压观测工作,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岩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抓好采区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三、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根据所采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制定采掘工程支护设计方案,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整。
四、每个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都要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后,方可组织实施。要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五、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永久和临时支护方式、最大空顶距、循环进度、爆破参数。要按作业规程规定对掘进工作面进行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在松软的煤、岩层或者流砂层及地质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特殊措施。在爆破前必须加固靠近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支护,爆破中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砌碹、架棚巷道支护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及时填实,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采用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巷道,锚杆、锚索的材质、拉力和预紧力、喷层厚度和强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六、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顶板管理方法、控顶距、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方式,以及初采初放和临近停采线时的顶板管理措施。开采浅埋深薄基岩煤层、近距离煤层时,要针对顶板管理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支护采煤工作面顶板,支柱、支架牢固接顶,初撑力要符合要求,破碎、松软顶底板工作面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要严格执行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和伞檐冒落。对于急倾斜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底板滑落的措施并设置防倒柱的联锁装置。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对采煤工作面进行放顶或者充填,必须加强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至少20m范围内的支护。
七、受冲击地压威胁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对冲击地压煤层,巷道支护不得使用刚性支架。开拓巷道、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取垮落法管理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全部回撤,一般不得留有煤柱。开采应力集中区煤层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八、煤矿企业要做好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防范工作。开采坚硬顶板的煤层,采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措施强制放顶。开采复合顶板煤层,要保证支柱(架)有足够的初撑力,防止离层;要增强支架稳定性,防止发生冒顶。采用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巷道,要加强支护质量的检查,加强巷道顶底板移近量的观测工作,防止因锚杆、锚索支护质量问题引发巷道冒落。
九、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井巷维修和更换支护时,要随时检查顶帮及支护情况,先架好临时支护;拆除原有支护时,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并架设永久支护。修复旧井巷前,必须检查瓦斯。维修独头巷道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分段整修、边掘边修。
十、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进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采掘机械化,推广锚杆、锚索、锚网、锚喷等支护技术,组织对冲击地压、“三软”煤层、复合顶板、极破碎顶板等支护技术难题的科技攻关。禁止使用巷道式、高落式非正规采煤方法,仓储式采煤法以及回采工作面使用木支柱支护(800mm以下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淘汰。
十一、煤矿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班评估验收制度,每班由专人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采掘作业规程,对工程质量、工作质量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立即整改。要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维修工程的支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考核。
十二、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推进煤矿企业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应用顶板管理的先进适用技术,督促检查顶板管理措施落实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顶板管理工作的监察力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对顶板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并督促落实各项措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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