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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4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4号
  • 【发布日期】2005-06-27
  • 【生效日期】2005-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4号

第一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所列商品不再实施出口自动许可




商务部于6月19日公布了《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5年13号)。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第一批《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7号公告)所列商品不再实施出口自动许可。凡2005年7月1日后向海关申报出口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至美国、欧盟(25个成员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纺织品,海关不再验核《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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