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农产办[2006]3号
- 【发布日期】2006-03-20
- 【生效日期】2006-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季度报表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季度报表工作的通知
(黔农产办[2006]3号)
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
为了及时了解、全面掌握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动态和产业化发展情况,规范统计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严格执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季度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经营统计工作。2004年,我办以黔农产办[2004]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季报制度的通知》,对全省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了季报制度。季报制度推行两年来,全面、及时地反映了龙头企业的经营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执行好、落实好农业产业化经营季报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产业化统计工作。每个企业必须建立信息报送小组,由企业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做好企业内部分工协调工作,并选任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专人专职负责统计报表的填报与数据分析工作,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当人员变动时要及时与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联系。
二、时间和要求。每个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都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情况季报表》认真、及时地向我办报送数据。1、每季度上报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报出前一个季度报表,上报第四季度季报表需报本年度汇总表。2、报表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形式统一报送我办,同时抄报各地(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3、企业报出的报表要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才能报出。4、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报表内各项数据要真实、准确,并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
三、检查评估。根据龙头企业报送的报表,我办将从及时、全面、准确三个方面进行检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报表中的统计数据和企业产业化统计工作进行评估。检查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将在“贵州农业信息网”上通报,并不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对一年内连续通报二次的企业将提交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讨论,建议取消其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四、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要督促本地的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时报送报表,并参照本通知要求,对所在地的市(州、地)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季报制度,同时报我办备案。
请各企业在上报第一季度报表的同时,一并报送2005年年度汇总表。
联 系 人:安亚飞 邱 杏
联系电话: 0851- 5280898 5280558
电子信箱:gzscyh@sina.com
附件: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情况季报表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