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83号
- 【发布日期】2006-09-26
- 【生效日期】2006-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住秋冬季有利时机迅速掀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高潮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住秋冬季有利时机迅速掀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高潮的通知
(豫政办 〔2006〕83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集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是省政府为打造我省粮食生产核心区,稳定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保证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国家粮食安全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为了抓住秋冬季节的有利时机,掀起项目建设的高潮,确保2006年度项目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行动,迅速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准备工作。2006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计划已经下达,各地要迅速行动,扎实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一是结合实际,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规划再进行一次实地对照,确保各类工程规划设计科学、定点定位合理。二是充分宣传发动群众,落实资金项目公示措施。要把项目区的主要工程数量、布局、资金使用、农民筹资投劳、建成效益等主要内容在村一级公示,做到户户清楚、人人明白。要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充分调动项目区农民的筹资投劳积极性。三是尽快完成所有建筑物工程的货物、材料和设备的公开招标采购工作。四是要落实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确保各项支农措施到位。各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市)要借助农业综合开发平台,积极采取措施,整合支农和其他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和渠道不乱的原则,统筹使用,统一调度,集中安排在项目区,提高有关建设内容和标准,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合力打造农业综合开发精品工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落实措施,确保秋收后各类项目工程全面开工建设。各地项目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完成后,要尽快签订施工合同,督促施工队抓紧进场,对不同类型工程要分类安排实施。对于农机购置、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培训与良种推广、打井等适宜秋收前进行的项目要尽快落实和实施;各类建筑物工程、土方工程、道路修建、硬化渠道、地埋管道等项目建设要在秋收后全面开工,并迅速掀起项目建设的高潮,力争在年底前完成主要项目工程建设任务。林网工程要在明年3月上旬前全部完成。
三、严格监理,保证各类项目工程建设质量。24个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市)各类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由全省统一招标专业监理公司监理,面上市、县也要按规定进行招标监理。同时还要采取专业监理公司监理和项目区农民群众监理相结合的方式,乡镇要筛选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能力的群众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理,充分发挥项目区农民群众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和主体作用,使所有建设工程都能监理到位,保证所有项目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质量。
四、强化责任,保证责任目标落实到位。各省辖市和各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市)要进一步抓好已签目标责任的落实工作,全面检查省政府与省辖市政府、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市)政府与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签订的项目工程、资金调度、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也要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分工,分县包干,分乡镇包干,落实到人。年底前省政府还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各省辖市和24个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市)项目建设进行一次综合性的督查,发现问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确保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任务顺利完成。各省辖市、各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市)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市)漯河座谈会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把农业综合开发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力推进。市、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要深入项目区和建设工地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