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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9〕51号
  • 【发布日期】2009-08-20
  • 【生效日期】2009-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9〕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项目建设的管理,规范项目的规划、立项、拆迁、建设、采购等主体行为,将项目建设成为廉洁、优质、高效工程,决定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即项目建设从立项到验收交付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暗箱操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必须实施阳光工程。

二、责任主体

项目建设相关的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为实施阳光工程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实施阳光工程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开内容

(一)立项和审批公开。项目立项和审批要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项目立项和审批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有关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水保和施工资格证、资质证的审批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严格规范备案、核准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二)规划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自治区和各市、县及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将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审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用地公开。全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辖区内年度用地计划、土地储备情况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开。协议出让土地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出让结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建设单位也要向社会公开征地、占地面积及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法和收费公开。项目建设相关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职责权限、执法程序、处罚幅度、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等;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程序、对象和范围以及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

(五)拆迁安置公开。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及参与拆迁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拆迁补偿政策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拆迁公示等制度;向社会及时公开拆迁方案、政策、纪律、程序,以及拆迁户自然状况和投诉渠道;涉及危旧房改造回迁的,应将回迁楼规划设计、安置结果等一并公开。

(六)招投标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在规范的有形市场中公开进行招投标活动,并及时公开中标结果。

(七)采购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项目建设所需的大宗材料、设备要按照项目设计要求,采取政府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并将采购结果及时公开。

(八)施工公开。建设项目批准和施工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参建各方的建设、管理监督职责、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廉政制度、安全制度以一定的形式公开,定期或不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投资情况、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涉及合同主体、工程规模、投资和设计等事项的变更,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并及时公开。

(九)资金管理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好、使用好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公开各项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投向,公开申领、报账和监管的程序,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十)竣工验收公开。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公开验收结果,公开工程决算,公开交付使用时间。

四、实施形式

实施阳光工程的形式要结合实际,讲求实效,根据不同对象因事制宜、简便易行,便于群众参与和监督。除运用编印手册、印发公告、设立公示栏等常规公开手段外,要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政务公开重要平台的作用,要充分利用网站、电子触摸屏等网络化、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及新闻媒体等,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电子政务。

五、工作纪律

实施阳光工程实行责任主体负责制。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实施阳光工程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结合本地本部门和项目建设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项目建设公开;各级政府督查部门、监察机关要加大对阳光工程监督检查力度,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不按要求实施阳光工程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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