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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外协压制设备闸门封头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6〕53号
  • 【发布日期】2006-09-29
  • 【生效日期】2006-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外协压制设备闸门封头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外协压制设备闸门封头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6〕53号)




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外协压制设备闸门封头的请示报告》(上动质〔2006〕08号)收悉。经我局审查,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外协压制设备闸门封头。

二、你公司必须在设备闸门封头压制前完成工艺评定,并按照程序和质量计划的要求对外协活动进行质量控制,确保设备闸门封头的质量。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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