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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氯胺酮原料及氯胺酮注射液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农办医[2005]22号
  • 【发布日期】2005-06-29
  • 【生效日期】2005-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氯胺酮原料及氯胺酮注射液管理规定

氯胺酮原料及氯胺酮注射液管理规定

(农办医[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保证鹿茸生产用药,我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下达2005年吉林省康太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和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生产计划的通知》(农办医[2005]1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氯胺酮属一类精神药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外,各地审批的含含有氯胺酮成分的制剂产品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库存产品做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二、各地要立即清查非法生产的含有氯胺酮成分的制剂产品,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三、为进一步规范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生产、经营及使用活动,现下发《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管理规定》,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氯胺酮原料及氯胺酮注射液管理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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