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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1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1号
  • 【发布日期】2005-07-21
  • 【生效日期】2005-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1号




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环保总局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后发布公告。现将第三十八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或GB 18322-2002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并获得核准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附件详细内容见国家环保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三十八批)

2.企业名称变更公告

3.发动机型号变更公告

4.生产企业变更公告

5.车型型号变更公告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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