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人事局
- 【发布文号】深人发〔2005〕42号
- 【发布日期】2005-07-12
- 【生效日期】2005-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
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
(深人发〔2005〕42号 2005年7月12日)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组提供评审参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以下简称结构评价)是由各评委会学科组专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进行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量化评价。
第三条 结构评价工作要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章 评价要素
第四条 结构评价要素应客观反映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基本内容,与资格条件相对应。具体要素包括思想政治条件、学历条件、资历条件、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六项。
第五条 思想政治条件主要评价申报人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学历和资历条件主要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学识水平主要审核申报人的论文著作和专项技术报告的数量和质量;工作能力主要是评价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水平;业绩成果主要是评价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效益和奖项。
第三章 评价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 结构评价要突出重点,重点评价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
第七条 结构评价实行量化评价,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思想政治条件、学历条件、资历条件、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分别占10、5、5、25、25、30分。
第八条 结构评价各要素评分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的分数区间(见附件《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评分参考表》)。
第九条 结构评价的评分由各评委会学科组专家承担。申报人的材料由3名以上专家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按要求对各个要素写出评语,并独立评分,作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第十条 结构评价要素平均得分低于60分的(不含60分),学科组专家不应出具同意推荐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学科组专家若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可通过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申报人参加面试答辩。
第十二条 学科组专家的评价分数及意见,是学科组评议投票表决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结构评价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科组专家审阅申报人的评审材料;
(二)对申报人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进行评分,写出评价意见;
(三)召开学科组评议会议,由主审人介绍评价意见和评分情况;
(四)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五)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含二分之一),才能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评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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