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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 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634号
  • 【发布日期】2004-05-21
  • 【生效日期】2004-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 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
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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