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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0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039号
  • 【发布日期】2006-04-01
  • 【生效日期】2006-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0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0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津政发〔2006〕039号)




按照市委八届九次全会关于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城镇居民收入的要求,现颁布200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我市2006年经济发展预测,200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定为13%,即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为13%;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为6%,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为22%,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不超过上线。

二、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颁布后,凡坐落在我市辖区内经济效益好的盈利企业,应按工资指导线上线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按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的亏损企业,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职工工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一般不得低于下线。

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依据200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协商。

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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