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40号
- 【发布日期】2005-07-21
- 【生效日期】2005-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4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4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5]1166号)的规定,我委对中央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一、神华集团神府东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金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神华煤炭运销公司、国投煤炭公司,经检查合格,准予继续从事煤炭经营。
二、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国电燃料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物资装备公司、华电燃料有限公司、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中煤科技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中国燃料有限公司、中林食品药材开发公司、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总公司,经检查基本合格。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各企业须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在有效期内抓紧进行整改,达到《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不再保留煤炭经营资格。
三、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煤生产技术开发公司、中国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天平实业总公司、中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欣正实业发展总公司为限期整改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暂定至2006年6月30日,在此期限内,须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抓紧进行整改,并在2005年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各项整改措施进展情况。一年整改期满后,仍不能达到各项规定条件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四、未予公布的企业,原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后,不再继续保留煤炭经营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