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28号
- 【发布日期】2005-07-19
- 【生效日期】2005-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闽政办[2005]1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环境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司法厅、农业厅、工商局、安全生产局联合制定的《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环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监察厅 省司法厅 省农业厅 省工商局 省安全生产局)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利益,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目标任务
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目标是: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处理。
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是:
(一)坚决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城镇噪声污染和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等突出问题,以及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违法排污企业整改要求未落实或者存在污染反弹的问题;
(二)依法查处造成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木兰溪、交溪等“五江两溪”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
(三)严肃查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纺织印染、火电、化工、铬盐、蓄电池等重污染企业违法审批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以及“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反弹问题;
(四)集中整治违反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在禁建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及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苏增添(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陈 伦(省监察厅厅长)
李在明(省环保局局长)
林宝金(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成 员:刘群心(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马鉴康(省经贸委副主任)
朱国平(省监察厅副厅长)
陈 勇(省司法厅副厅长)
叶恩发(省农业厅副厅长)
郑更新(省环保局副局长)
叶德文(省环保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叶南斗(省环保局巡视员)
陈乙熙(省工商局副局长)
裘松樵(省安全生产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郑更新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委、厅、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具体要求
(一)对群众反复投诉的突出环境问题,各级政府要进行认真梳理,制定分阶段计划,集中整治。对群众多次投诉仍未妥善解决的,要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并将解决方案、时限及进展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布。要对关系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源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依法清理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设施。同时,要对群众关心的城市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二)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清理。禁建区划定后仍在禁建区内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予以拆除;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超标排污的,责令其在年底前完成治理,未按期达标的予以搬迁或关闭。对禁建区外的规模畜禽养殖场超标排污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纺织印染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公布一批严重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同时,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火电、化工、铬盐、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环保部门要求完成治理设施建设及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线的,依法予以关停;对限期治理未完成、整改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四)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逾期未淘汰的,要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新建或恢复“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目录的企业污染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五)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擅自动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对环保设施没有建成,以及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六)对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和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要求领取排污许可证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对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处罚;对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已查处又污染反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要追究监管不力者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七)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运行不正常的,企业,要及时研究解决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对超标排污的,要限期整改并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对管网不配套的,当地政府要于2005年8月以前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未按政策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要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上游主要工业企业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八)对地方政府制定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交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省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现象。对地方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曝光并追究其责任。
五、部门分工
环保专项行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农业、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提请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
(二)经贸部门负责,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组织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检查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新建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行为。列出应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生产线)名单,供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查处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及依法关闭、停业治理和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3.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引导、鼓励、扶持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监督检查有关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对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因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行动中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司法部门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要结合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五)农业部门要组织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责令废弃物未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对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规定的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及各设区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查处无照经营的意见(办法),根据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专项行动考核和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克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强调发展、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观念。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认真组织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牵头挂帅,制定具体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省政府将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设区市政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加强协调配合,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确定本地区今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对2003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一律由上级政府挂牌督办,并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级环保部门要开通并公布“12369”环保热线电话。各地要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公布环保行动进展情况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环保意识,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建立专项行动报告制度。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按时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设区市每周四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简报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级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国家和省要求的阶段性工作总结等材料要及时上报。
(五)加大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纠正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要求,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和部门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追究,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公开处理责任人。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执法水平;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保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要加强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做到“天天行动”,长抓不懈、持之以恒、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和污染纠纷。
七、阶段安排(6月-11月)
(一)准备动员和自查摸底阶段(6月10日-7月31日)
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意见,结合环保目标责任制,组织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上级督办的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设区市应于7月底前公布严重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8月1日前报送本地区实施意见、工作开展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
(二)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10月30日)
各市、县(区)政府组织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分别于8月25日前报送纺织印染企业专项检查报告;9月25日前报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报告;10月25日前报送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报告。
9月份,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检查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市、县(区)政府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各设区市于11月10日前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及自评有关材料。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组织对各设区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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