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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1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1号
  • 【发布日期】2005-02-22
  • 【生效日期】2005-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1号




2005年1月16日,阿拉山口口岸13换装线上的一车从哈萨克斯坦“哈二钢”进口的废钢夹带爆炸物发生爆炸。新疆检验检疫局对该批货物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中另夹带有2枚重约5公斤的未引爆弹头及十几枚弹壳,上述情况严重违反中国对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保护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危险废物非法向我国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停止进口哈萨克斯坦“哈二钢”废钢,并停止相关的报检申请。

二、立即将上述货物移交海关运出境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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