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7〕62号
- 【发布日期】2007-12-21
- 【生效日期】2007-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7〕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省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力度不够、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上升的势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打击的重点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违规购销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非法伪造烟花爆竹产地、伪造或者假冒其他厂名、厂址、商标或者认证标志;非法印制烟花爆竹商标标识或提供侵权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将批发经营仓库出租给零售经营者。
二、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打非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非工作合力。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强化对有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严厉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以及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对查出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以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为重点,发动基层派出所干警进村入户,摸底排查。打击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对发现和移交的案件组织查处。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辖区内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窝点,做到发现一处、摧毁一处。对非法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打非职责实施监察。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生产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和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先证后照的规定,依法查处侵犯或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印制烟花爆竹商标标识或提供侵权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六)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及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港口、码头、搭乘车辆、船舶的违法行为。
(七)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中开展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危险性教育,教育中小学生不参与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正确燃放烟花爆竹。
(八)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非法用工行为。
(九)邮政部门负责查禁非法邮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十)供电部门负责加强农村供电管理。各供电单位要建立查禁生产烟花爆竹厂点私拉乱接用电制度,依法切断非法生产厂点的用电。
(十一)省供销社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督促检查禁止其购销非法生产产品、含氯酸钾的产品以及其他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打非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省政府已成立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省安全监管、公安、监察、质监、工商、交通、教育、劳动保障、邮政、电力、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各级政府都应设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政府负责人牵头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落实打非工作的措施和责任。
(二)认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地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持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重点县、重点乡(镇)、重点村要进行“地毯式”排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特别是重要节庆日前必须开展1次打非专项行动。对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要认真查清产品及其原料的来龙去脉,一查到底,依法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对非法生产过程中有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等危险物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严格落实基层政府监管责任。打非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主要工作任务在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县、乡(镇)两级要建立排查档案,县、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分级监管,确定专人分片包干负责,对有过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重点村、户、人重点监督。要实行打非问责制,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要签订打非责任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问题突出、连续发生非法生产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地区,追究乡(镇)、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群防群治,形成良好的打非社会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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