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财政部、教育部
- 【发布文号】财教[2006]3号
- 【发布日期】2006-01-19
- 【生效日期】2006-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法制办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教[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
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现就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责任,足额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每年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地方财政应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筹集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省本级财力比较充裕的,省级财政应负担全部或大部分补助经费;省级财力下移较多或省以下财力相对充裕的,可以确定由各级财政分担,具体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确定。省级财政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支出责任,足额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农村中小学校;同时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县、乡(镇)两级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在这次改革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
二、加强县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
科学规范的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农村中小学经费管理的关键环节。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要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同步推进,逐步完善。2006、2007两年分别在西部地区和中东部地区分区域全面试编规范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从2008年开始正式编制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
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农村中小学支出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农村中小学预算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各市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要相应扣减该市县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财政部。中央财政将按照各地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情况对各省进行检查考核,凡未足额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将相应扣减该省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中小学实际情况科学编制资金预算,合理调度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每年新学期开学前,地方财政要视情况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确保学校运转资金及时到位。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扎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确保落实和管理好各项资金。
中央财政将加强对各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落实情况的考评,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经费的地区,将采取相应手段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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