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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瘢痕治疗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械[2005]416号
  • 【发布日期】2005-08-15
  • 【生效日期】2005-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瘢痕治疗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瘢痕治疗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需要,现将瘢痕治疗器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瘢痕治疗器:利用压迫法抑制人体瘢痕生长并使之消退,用于治疗瘢痕。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助眠帽:在睡帽上安装一个电子安静器和电子催眠器,用于治疗失眠。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内窥镜手术设备操控系统:用于对所连接的设备进行操作控制,本身不具有诊断及数据分析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输液加压袋:用于输液输血时的加压,以帮助血液及药液尽快进入人体。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从发文之日起,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受理该类产品的注册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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