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54号
- 【发布日期】2005-06-30
- 【生效日期】2005-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稳妥地推进。要充分调动协会工作人员积极性,妥善安置转出人员,实现平稳过渡。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中介组织更快更好的发展。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
按照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年内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和行业商会等自律组织的整合和组建的要求,为做好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加快我市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确保效果的原则,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自主办会、自律管理、为行业服务的社会团体。
二、脱钩工作的范围和任务
(一)脱钩范围。
1.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行业协会。
2.有行政领导兼任协会领导职务的行业协会(含行业组织范畴的行业联合会)。
3.具有行政化倾向的行业协会。
由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发起设立的行业协会(如原行业管理局改制为控股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行业协会),也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规范。
(二)脱钩内容。
1.人、财、物脱钩。国家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凡是在行业协会任职的必须辞去行业协会职务或公职。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必须做到产权清晰,现使用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可以继续使用2至3年,之后办理新的租赁手续。行业协会财务必须单独建账,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有行政机关拨款的要在3年内逐步取消。
2.职能脱钩。行业协会一律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政机关要把行业协会可以管好的社会事务交给行业协会,需要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可通过“购买”的方式进行。
3.编制脱钩。原属事业编制的行业协会要退出事业编制,按社会团体统一管理。
(三)脱钩后的行业协会要按以下标准进行规范。
1.具有行业代表性。会员单位要达到本市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2.机构健全合理。行业协会的理事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全部由选举产生,理事会的成员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他经济组织且代表各层面的会员,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任。协会会长与秘书长分别来自不同的会员单位。
3.有固定的经费来源。会员单位对行业协会所需的活动经费给予保证,并建立行业协会经费支出的监督机制。
4.职能明确。行业协会按照会员的要求,明确协会的职能及工作重点,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机制,有效代表行业利益。
三、脱钩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行业协会的脱钩工作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发动阶段(6月下旬―7月底)。
1.市政府召开动员会议,统一思想,部署脱钩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及专职秘书长、我市和外省市在津的商会代表参加。
2.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系统内动员会,对本系统内的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进行动员,对脱钩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要求,对不属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提出按脱钩标准进行规范的意见。
3.有脱钩或规范任务的行业协会,要召开会员大会,传达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脱钩工作的要求,部署本协会的脱钩和规范工作。
(二)筹备阶段(8月初―9月底)。
1.成立筹备组。有脱钩或规范任务的行业协会由理事会推选,成立以行业协会为主、业务主管部门参加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筹备组。凡是近期或年内要进行换届的协会可将换届工作与脱钩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2.听取意见。行业协会脱钩筹备组要充分听取会员单位对脱钩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要向同业非会员单位宣传市政府部署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意义,介绍本行业协会的办会宗旨和工作,征求他们对加强行业管理的建议。
3.沟通情况。行业协会脱钩筹备组要与业务主管部门沟通情况,对不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原派出单位进行妥善安置。行业协会脱钩筹备组还要与市行业协会脱钩办公室沟通情况,共同商定协会拟独立承担的及需行政机关移交或委托的行业管理事务。
4.拟订方案。行业协会脱钩筹备组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行业协会脱钩办公室备案。
5.整改建议。对长期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或已瘫痪的行业协会,由市行业协会脱钩办公室向其下发整改通知,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对内容或业务相近的行业协会,可根据会员单位的意见,在社团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拟定整合方案。
(三)实施阶段(10月初―12月底)。
1.行业协会按照方案进行脱钩,并将脱钩后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组织机构及协会章程报市行业协会脱钩办公室备案,到社团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经整改无效的行业协会可申请注销登记,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社团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撤消登记。
2.市行业协会脱钩办公室将行业协会拟承担的职能与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沟通,督促有关部门将行业协会能够管理的社会事务交给行业协会。
3.各行政部门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把已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尽快交给行业协会,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有管理职能的事项,主动与行业协会沟通,研究建立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新机制。
四、配套政策
(一)人员安置。
1.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原在行业协会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在行业协会继续工作的,所在行政机关要给予妥善安置。本人自愿,并经协会选举或聘任继续留在协会工作的,可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凡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由其所在行政机关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退休手续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
2.事业编制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脱钩后不在行业协会继续工作的,由所属委、办、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在系统内给予妥善安置。
(二)福利待遇。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和社团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为行业协会核定工资总额,建立工资台账。行业协会按照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社团字〔2003〕119号)精神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交纳各项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三)行政支持。行业协会脱钩后,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方面继续给予2至3年的支持。
(四)人事管理。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由行业协会管理,人事档案由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管理。
五、组织推动
(一)成立市行业协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黄兴国担任,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等单位,下设行业协会脱钩办公室,负责脱钩工作的组织、推动、指导、督促,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脱钩工作联络员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脱钩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市脱钩办公室、协会的衔接沟通。市脱钩办公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听取意见。
(三)组建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制订发展规划,拟订政策法规,协调有关问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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