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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福清市三山镇等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228号
  • 【发布日期】2009-12-25
  • 【生效日期】2009-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福清市三山镇等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福清市三山镇等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09〕228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清市龙江街道(原音西镇)及阳下街道(原阳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融政综〔2009〕198号)及《关于福清市三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融政综〔2009〕2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的三山镇、龙江街道(原音西镇)、阳下街道(原阳下镇)等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福清市三山镇安前村后林新村一期工程等8个建设项目(详见附表)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24.8150公顷土地(其中耕地21.9323公顷)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相应镇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其中耕地23.7159公顷)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你市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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